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现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公示如下:
一、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交纳;
3.超过10 万元至20 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 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 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9% 交纳;
7.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8% 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 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至100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元至1000 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 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 超过1000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元。
(三)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
(四)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井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诉讼费的交纳与退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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