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兴隆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兴隆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作配合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要不断加强工作协作,做好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的得到履行,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立案部门应主动进行诉讼指导,在受理诉讼案件时,向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及必要的保全提示,登记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告知书》;审判部门坚持调判结合,更加注重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负责督促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
《规定》明确,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调解案件时,要对调解(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当审查其权属情况,不得将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正在被执行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纳入调解(和解)协议中处分,注意不能处分案外人财产;审判部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出现内容表述不清,主文存有歧义,执行内容模糊等情况。如执行部门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问题无法执行的,应当书面致函审判部门,同时报审判委员会,审判部门应于收函后十日内向执行部门书面复函并同时报审判委员会。
《规定》决定成立兴隆县人民法院案件跟踪履行室,设在执行局。审判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生效文书时,均应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并核对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跟踪履行室,同时规定了移送期限和移送材料的类别;跟踪履行室收到跟踪履行案件后,应在五日内主动与案件权利人联系,向其发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确认书》,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情况。《规定》还对跟踪履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考核办法、报送方法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