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隆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范甲与被害人范乙在兴隆县大杖子乡某村公路上因劳务纠纷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期间范乙的父亲范丙上前拉架时被范甲推倒。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范丙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达1/3以上,属轻伤一级。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范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范乙、范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过程中,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人范甲否认其有故意伤害行为,不同意调解,被害人范乙、范丙要求被告人给付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并要求给付误工费等费用,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均表示要到有关部门上访并对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进行控告。主审法官、刑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多次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寻找突破口,及时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法律、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以及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可获得从轻处罚的刑事法律规定。一方面,及时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量刑的重要性,从而使被告人自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同时,被害人也认识到对此次事件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并放弃过高的赔偿要求,接受对方的赔偿。在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人范甲一次性赔偿范乙、范丙人民币110000.00元。范以、范丙对范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至此,双方积怨彻底化解。
近年来,兴隆县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开展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