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顺利审结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张某双目失明,系残疾人,张某对兴隆法院法官心系残疾人,公正办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某从原告张某处购买原煤,并于2012年8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李某及其拉煤司机刘某均签字确认。原告为此煤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被告经常居住地远在天津,加上原告本身双目失明,其维权之路比常人要难上许多。其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办理了立案手续。随后,法官克服困难,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向李某邮寄了诉讼材料。庭审当天,在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庭审的每个阶段,张某都顺利参与进来,最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普遍法律知识缺乏,为方便残疾人诉讼,兴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时,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为依据,为残疾当事人提供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便利服务;对诉讼能力弱或无诉讼能力的残疾人主动联系法律援助;加大对涉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成当事人主动及时赔偿;对残疾当事人实施缓、减、免诉讼费,对涉残当事人的医疗费、赡养费、生活费加大先予执行力度同时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提供司法救助;承办法官还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