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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对涉滥伐、盗伐林木三起案件的四人进行集中宣判
作者:张亚琦 任世伟  发布时间:2016-04-27 15:30: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集中宣判会,县法院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对涉盗伐、滥伐林木的陈某等四人分别做出缓刑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事一审判决。

案件一: 20121月,陈某组织工人在闫某承包的兴隆县蘑菇峪乡孙杖子村黄榆沟、杨树洼子山场采伐林木过程中,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方式和数量进行采伐,超伐林木蓄积合计501.12立方米。法院认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二:2009年冬季,刘某在兴隆县大杖子乡南道村半截沟龙王窑西坡将杆坡两处山场内组织砍伐树木时,超范围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130.808立方米。法院认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和违法所得,故判处其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三:20151月,被告人温某、张某在兴隆县八卦岭乡三道川村麻子峪沟后堵正沟叉和南阴坡用油锯盗伐林木。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砍伐林木为柞树,总蓄积为8.227立方米。砍伐后二人将木材出售,取得木材款6000.00元。法院认为温某、张某违反森林法及其相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依法取得砍伐权而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考虑二人主动认罪,且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故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做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滥伐、盗伐林木会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兴隆县实现跨跃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此次集中宣判活动通过对滥伐、盗伐林木行为的严厉打击,在社会上起到威慑、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遏制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另一方面对群众进行保护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树立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的观念,消除其侥幸心理,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从而预防和减少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亚琦 任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