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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院首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五起案件的五名老赖进行集中宣判
作者:张亚琦 任世伟  发布时间:2016-05-03 12:45:12 打印 字号: | |
 

为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题,兴隆法院于429日上午10时,对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五起刑事案件的韩某等五人分别处以缓刑、有期徒刑的刑事一审判决的首次集中宣判。

案件一:20111110,兴隆县法院对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各项经济损失24481.66元;2013319日,判决王甲赔偿王乙二次手术各项费用总计30232.34元的民事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拒绝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王甲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上,王甲获刑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二:邹某与韩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隆法院于20119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韩某赔偿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22048.99元。判决生效后,韩某一直未赔偿邹某。2012419日至今,韩某长期在平泉、唐山等地打工并有一定收入,且韩某曾于2015125日向阳光人寿投保10000元。法院认为,韩某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邹某颅脑损伤后为伤残六级,韩某拒不给付医疗费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韩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韩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三:郑某诉周某、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兴隆法院于20144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某支付给郑某人民币211512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40.00元。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49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通知周某履行判决义务并冻结周某工资卡,其非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并对法院冻结其本人及其妻子的工资卡采用多次更换工资卡号的形式转移财产;还将其与郑某合伙土地租给他人开饭店用,所得租金收入由其占有,未用于偿还债务履行判决。案发后,周某亲属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以及各项费用合计2314884.11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上,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四:2010430日兴隆法院判决王丙给付王丁煤款及运费36,000.00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院于2011115日向王丙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11120日前将36,000.00元及诉讼费350.00元交到法院执行局。2013117日王丙银行账户存入10,000.00元,当日全部支取,2013624日在诉讼过程中王丙领取另案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20,000.00元,但王丙未用此款履行该案的给付义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丙虽当庭表示认罪,但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无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王丙获刑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五:兴隆法院在执行陈某与王某、张某、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924日,依法将户某饲养的母猪15头、育肥猪30头、小猪15头予以查封。20141026日,户某未经本院执行局同意,将其中的13头育肥猪变卖。至201615日公安机关受案前,户某已将其中的大部分查封物予以变卖、处置,所欠陈某借款未能偿还。案发后,户艳某交了执行款46000.00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户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户某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次集中宣判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近30人旁听了宣判,让人民群众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及其后果,让“老赖可耻、诚信光荣”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从而促进人人知法守法。与此同时,向社会彰显法院出重拳打击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的决心,为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张亚琦 任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