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兴隆法院柳建鑫等4名执行干警驱车前往丰宁,240余里风雨兼程,扣押被执行人甲名下车辆。
乙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法院判决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乙所借款项4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隆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应尽义务。
经查控,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甲名下有一辆长安牌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在申请人乙提供该车辆的准确位置后,7月6日7时,执行干警驱车三个多小时冒雨赶到丰宁准备对该车辆进行扣押。
到达被执行人甲住所附近后,执行干警顺利通过申请人乙提供的线索查找到了涉案车辆。执行干警通过车辆上留存的电话号联系到被执行人甲的家属,并让其通知被执行人甲到场。被执行人甲未在家,其父亲及岳父到达现场。开始时,被执行人甲的父亲情绪激动不同意执行干警扣押车辆,且被执行人的岳父提出此车为其自己出资,只是挂在被执行人甲的名下。执行干警核实车辆行驶证,显示该车辆所有人确为被执行人甲,同时告知被执行人甲的亲属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岳父对扣押车辆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解释,被执行人甲的父亲被说服,表示愿意为被执行人甲筹集执行款,请求不要扣押车辆。
虽然此时已值下午三点,执行干警们顾不得吃饭,督促被执行人甲的亲属将4余万元执行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兴隆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以“五抓五促十提升、向党和人民报告”主题实践活动及“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增强法院执行的威慑力,全力执结每一起案件,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