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承德某公司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执法 办案神速高效”的鲜红锦旗送到兴隆法院执行局,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王春辉及王麒凯的感激之情。
原来,承德某公司和第三人甲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第三人甲以个人名义代持承德某公司在乙公司的股份,代持期限为乙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承德某公司为乙公司的隐名股东,第三人为股权代持人,代持期限到期后,承德某公司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和第三人甲未配合办理。
承德某公司诉至兴隆法院后,兴隆法院判决乙公司和第三人甲协助承德某公司办理乙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承德某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面对新类型案件,为保证企业的切身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干警迅速反应协调有关部门,在注重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会配合法院办案。最终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前往兴隆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执行完毕。
下一步,兴隆法院将继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更加创新的举措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以更加多元的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总结经验、提升能力、刚柔并举,着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兴隆企业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