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为充分发挥法院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兴隆法院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执行局局长刘伟提前对本次活动做出周详的部署,全面梳理案件信息,合理规划行动路线,制定行动方案。清晨5点30分干警集合完毕,党组成员常江作动员讲话并下达出发指令,执行干警分乘四辆警车雷霆出击,分两组奔赴执行现场。
王某某与兴隆县某矿业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兴隆县某矿业公司给付王某某补偿款13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兴隆县某矿业公司给付王某某3万元,剩余10万元未给付,王某某向兴隆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张晓立第一时间联系兴隆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恢复生产,希望能宽限还款时间。
此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刘伟局长带队前往兴隆县某矿业公司。考虑到如若对厂房及设备一封了事,无异于“杀鸡取卵”,将导致企业陷入“停摆”状态,“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被执行人的“造血功能”,便于及时偿还王某某的补偿款,执行干警张晓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后,遂决定采取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活查封”措施,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兴隆县某矿业公司分期偿还剩余款项。
兴隆法院将继续精准发力,切实解决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动执行工作向高效率高水平迈进,真正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