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京津冀生态保护协同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金海湖人民法庭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天津高院、河北高院以及所辖17家基层法院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全方位加强京津冀三省(市)四地法院司法合作进行了交流,并签署了《三省(市)四地法院协作框架协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岩,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克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运涛,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亚奇出席研讨会并讲话。
此次京津冀三省(市)四地法院签署的协作框架协议涉及五大项内容。四地法院重点围绕有效服务保障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严格按照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积极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在党建、司法理念、立审执工作、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协议框架具体涵盖了联合保护水源、健全水流域司法保护体系、联合保护动植物,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交流、建立标准化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加强协作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管理经验交流互访和建立四地法院院长联席会议机制、推进重大内容跨区域协商、建立健全法官挂职交流常态化机制等内容。
京津冀三省(市)四地山水相连、人脉相通、习俗相似、文化相融,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此次协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深入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关于“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完善了京津冀三省(市)法院合作平台,拓展了合作领域,实化了合作内容,深化了合作关系,进一步增进了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后,京津冀三省(市)四地法院又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协同合作备忘录》,旨在共筑生态保护司法防线,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