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清晨,由兴隆法院执行局局长刘伟带队3名执行干警奔波600多公里前往山东省聊城市,经过2天的实地调查及不懈蹲守,14日成功扣押了一涉恶执行案件车辆。
张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判决,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18万元予以追缴。
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执行局成立执行专班,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65万元。经查询,张某某名下有一辆外地牌照车辆,执行干警几次前往山东省聊城市查找车辆,但一直未找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
此次执行干警前往山东省聊城市,在聊城市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下,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汽车经常在聊城市开发区出没,执行干警蹲守一天无果。
14日上午,聊城市公安机关再次提供线索,车辆出现在聊城市人民医院附近,执行干警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将涉案车辆扣押,并立即将车辆开回兴隆法院,到达兴隆法院已是晚上十点多。15日对扣押车辆进行初步估值,价值已高于未执行到位金额,下一步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异地协助执行是解决涉黑恶案件执行难的有效举措,兴隆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全面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雷霆手段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加大涉案财务清单甄别、兑现力度,确保“打财断血”不留死角,切实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